通知公告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时间:2024-08-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长检民公告〔20241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刘万春(身份证号码:2323311984******19)明知是禁渔期间仍旧于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6月16日,先后七次驾驶辽长养62065号船和辽长渔61229号船在长海县黄海海域使用禁用工具地滚笼进行非法捕捞作业,并获取野生鲜活水产品282斤的行为,破坏了海洋自然资源及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环海路171

联系电话:89772296

特此公告



2024822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2024-08-22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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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检民公告〔20241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刘万春(身份证号码:2323311984******19)明知是禁渔期间仍旧于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6月16日,先后七次驾驶辽长养62065号船和辽长渔61229号船在长海县黄海海域使用禁用工具地滚笼进行非法捕捞作业,并获取野生鲜活水产品282斤的行为,破坏了海洋自然资源及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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