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习近平
今年伊始,长海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林地毁损公益诉讼案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6年,马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官庙村椅圈,私自雇佣挖掘机、铲车、翻斗车对椅圈西侧一处山窝进行挖山取土,平整场地用来堆放物资。经鉴定,马某非法毁坏国家公益护岸林总面积4647平方米,导致占用的林地资源被采挖损毁,砂石、页岩散堆,林地用途被改变,土壤结构发生破坏,林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保护环境、捍卫绿水青山,不容懈怠!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长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13日决定立案,并于2018年1月12日向长海县农林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全面履行职责,责令马某补种树木,限期恢复林地原状。长海县农林水务局收到我院的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马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在2018年7月前完成对损害林地的复种工作。在马某复种期间,我院民行部门干警持续跟进整改情况,多次到现场进行查看,并督促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职。马某对毁坏林地的行为认错态度诚恳,积极复种,截止今年六月份,已复种杨树300余棵,完成了全部被毁林地共4647平方米的植被复种工作。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中,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将“恢复性”司法引入生态环境保护实践,积极探索“司法+督促生态修复”的办案模式,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及时有效的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旨在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的为人民服务。长海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聚焦“美丽长海”,为长海国际生态岛建设提供法治支持和保障。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习近平
今年伊始,长海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林地毁损公益诉讼案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6年,马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官庙村椅圈,私自雇佣挖掘机、铲车、翻斗车对椅圈西侧一处山窝进行挖山取土,平整场地用来堆放物资。经鉴定,马某非法毁坏国家公益护岸林总面积4647平方米,导致占用的林地资源被采挖损毁,砂石、页岩散堆,林地用途被改变,土壤结构发生破坏,林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保护环境、捍卫绿水青山,不容懈怠!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长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13日决定立案,并于2018年1月12日向长海县农林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全面履行职责,责令马某补种树木,限期恢复林地原状。长海县农林水务局收到我院的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马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在2018年7月前完成对损害林地的复种工作。在马某复种期间,我院民行部门干警持续跟进整改情况,多次到现场进行查看,并督促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职。马某对毁坏林地的行为认错态度诚恳,积极复种,截止今年六月份,已复种杨树300余棵,完成了全部被毁林地共4647平方米的植被复种工作。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中,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将“恢复性”司法引入生态环境保护实践,积极探索“司法+督促生态修复”的办案模式,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及时有效的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旨在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的为人民服务。长海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聚焦“美丽长海”,为长海国际生态岛建设提供法治支持和保障。
友情链接: | |
版权所有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