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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探索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时间:2023-1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主动适应犯罪治理新形势,以探索完善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为契机,着力促进矛盾化解、修复社会关系,奋力担好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

2022年2月,沈河区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会签《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方案(试行)》。2022年,沈河区检察院适用该制度对5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3年,多领域探索、多角度发力、多流程适用,截至11月,适用该制度对30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其中,在侦查环节引导公安机关对1人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该院经过不断探索,适用罪名不断增加,惠及面有效拓宽,积极效果显著提升。

扩大适用范围,提高适用比例

全面审查筛选案件,从制度适用早期多集中于故意伤害案件逐步向其他罪名案件拓展。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听取被害人的赔偿诉求和谅解意愿,同时重点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意愿并核实其赔偿能力,在综合审查全案事实及情况后,认为符合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条件的,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详细告知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及工作流程、注意事项,积极在符合条件的案件中推行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并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2023年以来,该院已对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交通肇事罪、非法狩猎罪等几种不同案由的犯罪嫌疑人成功提存赔偿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逐步扩大。

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强化释法说理能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化解矛盾、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存有的顾虑,办案人员从最终达成和解与未达成和解两种情况分别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阐明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法律后果,打消犯罪嫌疑人的顾虑,同时,告知被害人赔偿保证金制度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如果无法达成和解,其仍然可以从赔偿保证金中支取生效判决中确定的赔偿数额,弥补损失。该院创新使用附条件谅解等方式,努力取得被害人的理解与认可,做好风险预警与防范工作,成功适用比例逐步提升。

适用检察一体化,用好侦监平台

践行检察一体化理念。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下,与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协作配合,延伸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广度,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赔偿保证金制度。

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作用。检察机关一方面与公安机关共同学习,对如何把握刑事司法政策、运行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等问题进行深入交流意见,统一认识、消除分歧,并将检察机关推行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前期经验予以分享,共同提升,为侦查阶段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运行夯实基础。另一方面,通过侦监平台的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引导公安机关做好前期的听取意见及释法说理工作,规范适用制度。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公安机关已成功在侦查阶段对一起故意伤害案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案件已顺利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并达成和解,制度适用阶段进一步前移。

做好矛盾化解,释放制度效能

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全流程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该院做精、做细案前案后工作,善于利用“提存前—提存中—提存后”不同时间段犯罪嫌疑人表现出的悔过态度、赔偿意愿以及被害人的心态变化等有利时机,从法理情多维度劝导双方当事人,通过邀请人民调解员、进行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化解矛盾,形成“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人民调解员”的多元解纷力量格局,积极促进当事人和解,实现社会内生稳定。

同时,制度的适用有效防范被害方权利滥用,引导形成诚实守信良善的社会风气,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该院办理的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对检察机关严守法律“刚性”底线之上的“柔情”善意表示称赞,制度效能进一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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