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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赋能检察侦查提质增效
时间:2025-07-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侦查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我国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侦查厅的成立进一步突显了检察机关的检察侦查职能,为检察侦查权行使提供了更多保障和工作指引。随着数字检察建设的逐步深入,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赋能检察侦查,既是提升检察侦查质效的需要,也是顺应数字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梳理数字技术与检察侦查融合的相关案例可以发现,检察侦查的数字化赋能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需从不同层面加强数字技术与检察侦查工作的融合,推进检察侦查工作提质增效。

以数字思维更新检察侦查办案观念。一是坚持检察侦查主动化。检察侦查人员应当立足数字技术应用的客观趋势,主动对接和运用数字技术开展侦查活动,主动利用数字技术从众多数据中发现犯罪线索、收集固定证据。同时,在履行检察侦查职能过程中,应当从个案侦查工作中探索建立可推广运用的侦查算法模型。二是坚持检察侦查精准化。数字思维强调以数据和数字技术精准识别、分析和解决问题,将数字思维融入检察侦查工作必须适应数字思维的精准化特征,确立精准化办案理念。依托数字技术把握涉案数据之间的客观联系,精准识别、分析和认定案件事实,保障案件侦查工作的精准推进。三是坚持检察侦查前瞻性。数字思维注重以数据研判为基础的前瞻预测,将数字思维与检察侦查相融合,应当树立前瞻性办案观念。借助数字技术把握涉案数据之间的规律,前瞻预测不同类型犯罪行为的整体演变趋势,明确对个案犯罪行为的侦查思路和方向。

以多元算法提升检察侦查工作质效。以数字技术提升检察侦查工作质效,必须将算法模型嵌入检察侦查工作的核心环节,完成算法辅助线索处置、证据收集、证据审查等工作。在线索处置环节,应当建立集线索初审、上报、备案、评估、归档等功能于一体的算法模型。数字化算法模型的运用能够辅助完成线索的全流程处置,从而提升案件线索处置效率。在证据收集上,可以引入数字取证算法模型,辅助检察侦查人员从众多涉案数据中快速识别、固定、留存和提取案件证据,以提升案件侦破效率。在证据审查上,应当构建证据审查算法模型,用于自动化审查单个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评估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冲突,检验整个证据链条是否完整。在证据审查算法判定出瑕疵证据、非法证据时,再由侦查人员人工介入复核,从而提高证据审查质效。

以数据底座夯实检察侦查算法模型。数据是算法模型的重要基础,是算法模型研发设计、不断更新的依托。以数字技术提升检察侦查工作质效,应当在检察侦查数字平台中建立集数据收集、存储、分析、处理、共享等功能为一体的数据底座,为检察侦查算法模型研发、更新提供数据支撑。首先,应当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打通各部门之间的数据通道,汇聚数字检察平台数据和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收集到的数据。其次,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数据共享机制,获得其他单位的数据支持。相关单位的自有数据与其工作人员的职务履行行为密切相关,对其数据予以共享使用有助于拓展检察侦查的线索范围,也有助于形成案件的证据链条。最后,应当建设检察侦查专门数据库。推进检察侦查工作的专业化、精准化,则必须推动侦查工具模型的专门化、个别化。检察侦查专门数据库建设,能够为检察侦查垂类算法模型的研发和更新,提供更精细、更长远的数据支撑。

以虚拟仿真提升检察侦查业务技能。加强数字技术与检察侦查的融合,必须大力提升检察侦查人员的业务技能。其中,引入虚拟仿真实验方式,就是拓展检察侦查技能提升的重要途径。针对检察侦查业务建立虚拟仿真实验平台,能够通过虚拟现实技术构建高度仿真的检察侦查案件场景,让侦查人员身临其境地认知、分析、处理侦查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同时,检察侦查虚拟仿真实验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和可定制性,可以根据所处理案件的实际需求灵活调整和优化实验方案并进行推广复用。为保障检察侦查虚拟仿真实验的学习效果,应当在实验教学中加入智能辅助教学系统。充分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实现自动化评分、个性化学习回顾等功能,保障虚拟仿真实验的教学效果。

以数字赋能检察侦查也需警惕数字技术风险。第一,在人机关系方面,应当提升检察侦查人员的数字素养与技能,防控检察侦查算法的安全风险。与常规算法类似,检察侦查算法同样存在着算法偏见、算法错误等安全风险。有效防范算法安全风险,保障检察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需要提升检察侦查人员的数字素养与技能。第二,在数据安全方面,应当制定检察侦查数据保护相关工作指引,防范检察侦查数据的安全风险。以数字技术助力检察侦查工作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应当从全生命周期角度制定检察侦查数据保护相关的工作文件,落实好法律法规的数据保护要求,保障检察侦查数据安全。在数据收集环节,应当保障检察侦查数据的来源合法性、内容准确性,以及数据收集范围的最小必要性,夯实检察侦查数字化的数据基础。在数据储存过程中,应当明确各岗位的数据保护责任,建立动态的数据安全评估机制,防止出现泄露、毁损、篡改等数据安全事件。在数据使用环节,既应当明确划定检察侦查数据的分析限度,也应当严格设置检察侦查数据使用程序,防止滥用、误用涉案数据。在数据共享环节,应当要求数据接收方出具安全应用承诺书和安全保障方案,督促数据接收者维护所共享数据的安全。第三,在权利救济方面,应当设置数据主体的控告申诉程序,防范侵犯个人隐私、个人信息风险。检察侦查数字化所用数据承载着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与数据主体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密切相关,为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好合法权益,应当设置相应控告申诉程序,为数据主体提供明确的权利救济途径。

[作者分别为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本文为202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犯罪跨境数据调取规则研究(编号:24BFX134)”,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重庆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中的公共数据法律问题研究”(2024NDQN028)的阶段性成果]


数字技术赋能检察侦查提质增效

  2025-07-30

检察侦查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我国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侦查厅的成立进一步突显了检察机关的检察侦查职能,为检察侦查权行使提供了更多保障和工作指引。随着数字检察建设的逐步深入,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赋能检察侦查,既是提升检察侦查质效的需要,也是顺应数字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梳理数字技术与检察侦查融合的相关案例可以发现,检察侦查的数字化赋能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需从不同层面加强数字技术与检察侦查工作的融合,推进检察侦查工作提质增效。

以数字思维更新检察侦查办案观念。一是坚持检察侦查主动化。检察侦查人员应当立足数字技术应用的客观趋势,主动对接和运用数字技术开展侦查活动,主动利用数字技术从众多数据中发现犯罪线索、收集固定证据。同时,在履行检察侦查职能过程中,应当从个案侦查工作中探索建立可推广运用的侦查算法模型。二是坚持检察侦查精准化。数字思维强调以数据和数字技术精准识别、分析和解决问题,将数字思维融入检察侦查工作必须适应数字思维的精准化特征,确立精准化办案理念。依托数字技术把握涉案数据之间的客观联系,精准识别、分析和认定案件事实,保障案件侦查工作的精准推进。三是坚持检察侦查前瞻性。数字思维注重以数据研判为基础的前瞻预测,将数字思维与检察侦查相融合,应当树立前瞻性办案观念。借助数字技术把握涉案数据之间的规律,前瞻预测不同类型犯罪行为的整体演变趋势,明确对个案犯罪行为的侦查思路和方向。

以多元算法提升检察侦查工作质效。以数字技术提升检察侦查工作质效,必须将算法模型嵌入检察侦查工作的核心环节,完成算法辅助线索处置、证据收集、证据审查等工作。在线索处置环节,应当建立集线索初审、上报、备案、评估、归档等功能于一体的算法模型。数字化算法模型的运用能够辅助完成线索的全流程处置,从而提升案件线索处置效率。在证据收集上,可以引入数字取证算法模型,辅助检察侦查人员从众多涉案数据中快速识别、固定、留存和提取案件证据,以提升案件侦破效率。在证据审查上,应当构建证据审查算法模型,用于自动化审查单个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评估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冲突,检验整个证据链条是否完整。在证据审查算法判定出瑕疵证据、非法证据时,再由侦查人员人工介入复核,从而提高证据审查质效。

以数据底座夯实检察侦查算法模型。数据是算法模型的重要基础,是算法模型研发设计、不断更新的依托。以数字技术提升检察侦查工作质效,应当在检察侦查数字平台中建立集数据收集、存储、分析、处理、共享等功能为一体的数据底座,为检察侦查算法模型研发、更新提供数据支撑。首先,应当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打通各部门之间的数据通道,汇聚数字检察平台数据和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收集到的数据。其次,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数据共享机制,获得其他单位的数据支持。相关单位的自有数据与其工作人员的职务履行行为密切相关,对其数据予以共享使用有助于拓展检察侦查的线索范围,也有助于形成案件的证据链条。最后,应当建设检察侦查专门数据库。推进检察侦查工作的专业化、精准化,则必须推动侦查工具模型的专门化、个别化。检察侦查专门数据库建设,能够为检察侦查垂类算法模型的研发和更新,提供更精细、更长远的数据支撑。

以虚拟仿真提升检察侦查业务技能。加强数字技术与检察侦查的融合,必须大力提升检察侦查人员的业务技能。其中,引入虚拟仿真实验方式,就是拓展检察侦查技能提升的重要途径。针对检察侦查业务建立虚拟仿真实验平台,能够通过虚拟现实技术构建高度仿真的检察侦查案件场景,让侦查人员身临其境地认知、分析、处理侦查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同时,检察侦查虚拟仿真实验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和可定制性,可以根据所处理案件的实际需求灵活调整和优化实验方案并进行推广复用。为保障检察侦查虚拟仿真实验的学习效果,应当在实验教学中加入智能辅助教学系统。充分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实现自动化评分、个性化学习回顾等功能,保障虚拟仿真实验的教学效果。

以数字赋能检察侦查也需警惕数字技术风险。第一,在人机关系方面,应当提升检察侦查人员的数字素养与技能,防控检察侦查算法的安全风险。与常规算法类似,检察侦查算法同样存在着算法偏见、算法错误等安全风险。有效防范算法安全风险,保障检察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需要提升检察侦查人员的数字素养与技能。第二,在数据安全方面,应当制定检察侦查数据保护相关工作指引,防范检察侦查数据的安全风险。以数字技术助力检察侦查工作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应当从全生命周期角度制定检察侦查数据保护相关的工作文件,落实好法律法规的数据保护要求,保障检察侦查数据安全。在数据收集环节,应当保障检察侦查数据的来源合法性、内容准确性,以及数据收集范围的最小必要性,夯实检察侦查数字化的数据基础。在数据储存过程中,应当明确各岗位的数据保护责任,建立动态的数据安全评估机制,防止出现泄露、毁损、篡改等数据安全事件。在数据使用环节,既应当明确划定检察侦查数据的分析限度,也应当严格设置检察侦查数据使用程序,防止滥用、误用涉案数据。在数据共享环节,应当要求数据接收方出具安全应用承诺书和安全保障方案,督促数据接收者维护所共享数据的安全。第三,在权利救济方面,应当设置数据主体的控告申诉程序,防范侵犯个人隐私、个人信息风险。检察侦查数字化所用数据承载着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与数据主体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密切相关,为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好合法权益,应当设置相应控告申诉程序,为数据主体提供明确的权利救济途径。

[作者分别为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本文为202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犯罪跨境数据调取规则研究(编号:24BFX134)”,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重庆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中的公共数据法律问题研究”(2024NDQN02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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