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刑诉〔2014〕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2303********3216,汉族,文盲,个体护海员,现住辽宁省长海县**乡**村**屯(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镇**村)。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长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5日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10月12日。
本案由长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9日19时35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辽B****2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海县小长山乡政府前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后民警立即将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杨某某带到长海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拍照。2014年8月21日,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检验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234.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户籍证明、道路事故照片等相关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秀芹
检察员:张丽炜
2014年9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长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刑诉〔2014〕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2303********3216,汉族,文盲,个体护海员,现住辽宁省长海县**乡**村**屯(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镇**村)。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长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5日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10月12日。
本案由长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9日19时35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辽B****2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海县小长山乡政府前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后民警立即将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杨某某带到长海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拍照。2014年8月21日,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检验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234.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户籍证明、道路事故照片等相关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秀芹
检察员:张丽炜
2014年9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长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
友情链接: | |
版权所有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