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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刑诉〔2014〕5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4********001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现住大连市长海县**乡**村**屯**号。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1日19时30分,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辽B****5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长海县**桥**桥头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发现,被民警立即将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朱某某带到长海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拍照。2014年8月25日,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检验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38.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朱某某所作的血液乙醇鉴定意见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炜
检察员:孙秀芹
2014年9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刑诉〔2014〕5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4********001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现住大连市长海县**乡**村**屯**号。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1日19时30分,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辽B****5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长海县**桥**桥头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发现,被民警立即将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朱某某带到长海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拍照。2014年8月25日,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检验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38.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朱某某所作的血液乙醇鉴定意见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炜
检察员:孙秀芹
2014年9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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