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案件信息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时间:2018-01-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17〕6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2********4219,汉族,硕士研究生,个体经商人员,现住长海县大长山岛镇**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长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10月11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7年11月10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分别于2016年4月、11月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官庙村椅圈西侧一处山窝挖山取土、平整场地,经测绘和鉴定,被毁林地(林种为护岸林)总面积为4647.62平方米(6.9714 亩),林地用途被改变,林地资源遭到严重毁坏。

  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被告人马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马某某、傅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抚顺辽东林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玲玲

  2017年11月22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024-07-04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17〕6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2********4219,汉族,硕士研究生,个体经商人员,现住长海县大长山岛镇**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长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10月11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7年11月10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分别于2016年4月、11月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官庙村椅圈西侧一处山窝挖山取土、平整场地,经测绘和鉴定,被毁林地(林种为护岸林)总面积为4647.62平方米(6.9714 亩),林地用途被改变,林地资源遭到严重毁坏。

  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被告人马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马某某、傅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抚顺辽东林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玲玲

  2017年11月22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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