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案件信息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时间:2018-05-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1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68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97年7月30日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17年7月31日被长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长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9月29日被长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31日被长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2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电影院对面停车场内,趁无人之际,使用电线拧接通电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摩托车(鉴定价格2520元/辆)盗走并将车的电瓶卸下以100元的价格卖出,将摩托车扔至海滩后离开。

  2017年9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大长山岛镇三官庙村公交站牌处,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孙某某的一辆苹果绿和黑色相间的雅迪牌(豪战车型,鉴定价格2646元/辆)电动摩托车以相同方式盗走,并于次日将该车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

  201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海县人民政府前下沉广场,趁被害人赵某某去海边钓鱼之际,将其停放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摩托车(力鹰车型,带尾箱)用插在车上的钥匙启动骑行离开,并于次日将该车推入海里。

  2017年9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大长山岛镇农业银行对面停车场内,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美蒂斯牌电动摩托车(鉴定价格1800元/辆)以上述方式盗走,后在其对所盗窃的摩托车进行销赃时被侦查人员现场抓获。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所盗窃红色爱玛牌电动摩托车、雅迪牌豪战车型电动摩托车及美蒂斯牌电动摩托车共价值人民币696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的爱玛牌(力鹰车型)电动车及五块爱玛牌天能电池返还给被害人张某某,依法将李某某盗窃的美蒂斯牌电动摩托车返还给被害人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购买发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邓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长海县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李某某盗窃部分电动摩托车的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玲玲

  2018年1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024-07-04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1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68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97年7月30日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17年7月31日被长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长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9月29日被长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31日被长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2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电影院对面停车场内,趁无人之际,使用电线拧接通电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摩托车(鉴定价格2520元/辆)盗走并将车的电瓶卸下以100元的价格卖出,将摩托车扔至海滩后离开。

  2017年9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大长山岛镇三官庙村公交站牌处,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孙某某的一辆苹果绿和黑色相间的雅迪牌(豪战车型,鉴定价格2646元/辆)电动摩托车以相同方式盗走,并于次日将该车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

  201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海县人民政府前下沉广场,趁被害人赵某某去海边钓鱼之际,将其停放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摩托车(力鹰车型,带尾箱)用插在车上的钥匙启动骑行离开,并于次日将该车推入海里。

  2017年9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大长山岛镇农业银行对面停车场内,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美蒂斯牌电动摩托车(鉴定价格1800元/辆)以上述方式盗走,后在其对所盗窃的摩托车进行销赃时被侦查人员现场抓获。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所盗窃红色爱玛牌电动摩托车、雅迪牌豪战车型电动摩托车及美蒂斯牌电动摩托车共价值人民币696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的爱玛牌(力鹰车型)电动车及五块爱玛牌天能电池返还给被害人张某某,依法将李某某盗窃的美蒂斯牌电动摩托车返还给被害人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购买发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邓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长海县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李某某盗窃部分电动摩托车的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玲玲

  2018年1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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