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案件信息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时间:2018-04-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1825

 

被告人张某某,男,********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215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屯(户籍所在地******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1212日被长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3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3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125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辽BE1838号)由西向东行驶至******村附近道路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交警大队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并将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张某某带到长海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拍照。2017128日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26.51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办案人员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赟

2018416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5007819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024-07-04

长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1825

 

被告人张某某,男,********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215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屯(户籍所在地******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1212日被长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3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3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125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辽BE1838号)由西向东行驶至******村附近道路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交警大队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并将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张某某带到长海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拍照。2017128日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26.51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办案人员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赟

2018416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5007819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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